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263號
SLDV,110,司催,263,2021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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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 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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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2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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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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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15,200元 │ER8862392 │109年1月20日 │
│ │公司 │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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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15,200元 │ER8862393 │109年2月20日 │
│ │公司 │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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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15,200元 │ER8862394 │109年3月20日 │
│ │公司 │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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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15,200元 │ER8862395 │109年4月20日 │
│ │公司 │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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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15,200元 │ER8862396 │109年5月20日 │
│ │公司 │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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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15,200元 │ER8862397 │109年6月20日 │
│ │公司 │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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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15,200元 │ER8862398 │109年7月20日 │
│ │公司 │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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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15,200元 │ER8862399 │109年8月20日 │
│ │公司 │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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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15,200元 │ER8862400 │109年9月20日 │
│ │公司 │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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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15,200元 │ER8862401 │109年10月20日 │
│ │公司 │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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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15,200元 │ER8862402 │109年11月20日 │
│ │公司 │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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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15,200元 │ER8862403 │109年12月20日 │
│ │公司 │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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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15,200元 │ER8862404 │110年1月20日 │
│ │公司 │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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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15,200元 │ER8862405 │110年2月20日 │
│ │公司 │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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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15,200元 │ER8862406 │110年3月20日 │
│ │公司 │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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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8;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 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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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內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