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297號
SLDV,110,司促,7297,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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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2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仁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4,277 元,及自民國95年6
  月4 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仁志於民國94年05月31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未
  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
  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
  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
  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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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