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292號
SLDV,110,司促,7292,2021053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2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嘉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280元,及自民國110 年2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 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
  800 元,延滯第2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1,000 元,延滯第3 個
  月須給付新臺幣1,200 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
  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 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嘉濬向債權人借款40,32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
  24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680元;若有
  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
  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
  (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
  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
  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
  幣35,280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
  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
  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
  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
  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