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2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杜昕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美娟即張明德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振全即張明德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旭全即張明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張明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363,780 元,及其中新臺幣78,330元,自民國109 年12月
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其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