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243號
SLDV,110,司促,7243,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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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2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金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6,910元,及自民國110 年2
  月28日起至民國110 年7 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7
  2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 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0 年3 月30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 個月至9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 個月
  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1,068 元,及自民國110 年
  3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6 計算之利息
  ,暨自110 年4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至9 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
  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 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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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