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2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金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6,910元,及自民國110 年2
月28日起至民國110 年7 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7
2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 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0 年3 月30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 個月至9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 個月
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1,068 元,及自民國110 年
3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6 計算之利息
,暨自110 年4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至9 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
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 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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