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224號
SLDV,110,司促,7224,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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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2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藍偉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宏邦機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家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靜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500,000元,及自民國
  110 年4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7計算
  之利息,暨自110 年4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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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邦機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