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1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溫嘉良即溫上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7,9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717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96年7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52405 │ │月20日起 │ │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溫嘉良即溫上棟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證一) 並持
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 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
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 ,自結帳日96年7 月19日止
,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附證二) :( 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
52405 元整( 約定條款第6 條) 。( 二) 依銀行法第47條之
1 規定: 請求利率於104 年9 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
104 年9 月1 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
:新臺幣4293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 項) 。( 三) 逾期
費用:新臺幣1200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5 項) 。
(四) 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44元整。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以保權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
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
德便。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帳務
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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