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175號
SLDV,110,司促,7175,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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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1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溫嘉良即溫上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7,9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717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96年7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52405 │     │月20日起  │      │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溫嘉良即溫上棟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證一) 並持
  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 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
  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 ,自結帳日96年7 月19日止
  ,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附證二) :( 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
  52405 元整( 約定條款第6 條) 。( 二) 依銀行法第47條之
  1 規定: 請求利率於104 年9 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
  104 年9 月1 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
  :新臺幣4293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 項) 。( 三) 逾期
  費用:新臺幣1200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5 項) 。
   (四) 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44元整。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以保權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
  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
  德便。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帳務
  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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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