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0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紀定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郁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6,270 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