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076號
SLDV,110,司促,7076,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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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0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紀定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郁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6,270 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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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