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029號
SLDV,110,司促,7029,2021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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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0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則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873元,及自民國107 年12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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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