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973號
SLDV,110,司促,6973,202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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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9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康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陸仟捌佰伍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697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康伯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8%│
│  │467988│     │5月1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鄭康伯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8%│
│  │37734 │     │5月1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鄭康伯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5% │
│  │89340 │     │5月1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康伯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1月13日起至民國116年05月1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0年05月13日止累計488,213元正未給付,其中467,988元為
  本金;19,432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鄭康伯於民國108年12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2月05日起至民國116年06月0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0年05月13日止累計39,195元正未給付,其中37,734元為本
  金;1,368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鄭康伯於民國109年05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5月11日起至民國112年05月1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5月13日止累計89,442元正未給付,其中89,340元為本金
  ;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
  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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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