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961號
SLDV,110,司促,6961,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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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9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歐士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0,551 元,及自民國110 年
  2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4計算之利息
  ,暨自110 年3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270 日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歐士銘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
  證一),借款期間自109年1月13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
  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
  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
  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
  達,實感德便。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證二),併此敘明,
  謹狀。
  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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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