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960號
SLDV,110,司促,6960,202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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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9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歐士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陸佰玖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696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10年3│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179971│     │月9日起   │      │二十計算延遲利│
│  │元  │     │      │      │息,每次違約狀│
│  │   │     │      │      │態最高連續收取│
│  │   │     │      │      │期數為九期,自│
│  │   │     │      │      │第十期後應回復│
│  │   │     │      │      │依原借款年利率│
│  │   │     │      │      │18.99%計收遲延│
│  │   │     │      │      │期間之利息。 │
└──┴───┴─────┴──────┴──────┴───────┘
  債務人歐士銘於民國109年1月13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
  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
  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
  、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79971元整。  (二)依契約第三條
  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
  八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723元整。(2)延滯期
  間利息:自民國110年3月9日起以本金新臺幣179971元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計收遲延期
  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
  條)。詎債務人自民國110年3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
  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
  均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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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