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8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岱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肆佰貳拾叁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八.三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
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蕭岱珉於民國( 下同) 108 年5 月3 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40,000 元整,約定期限60期並
於民國113 年5 月3 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
至民國108 年8 月3 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280 固定
計息及自民國108 年8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
百分之8.340 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0年3月3日(最後一次繳
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94,423元未
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
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
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
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
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
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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