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7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柯智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榮嵩即晶采英短培育貓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0,000 元,及自民國107 年
12月10日起至民國108 年6 月9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8 年6 月10日起至民國108 年12月
9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8 年
12月10日起至民國109 年12月9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 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