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6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源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金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岱維即郭萬發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展佑即郭萬發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郭岱維、郭展佑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萬發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周金釵、郭源達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
柒仟叁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周金釵、郭源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
柒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669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金釵、郭│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27303 │岱維、郭展│7月01日起 │ │ │
│ │元 │佑、郭源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02│新臺幣│周金釵、郭│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64722 │源達 │7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金釵、郭│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303 │岱維、郭展│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佑、郭源達│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 │ │ │ │
├──┼───┼─────┼──────┼──────┼───────┤
│ 002│新臺幣│周金釵、郭│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4722 │源達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一、債務人郭岱維、郭展佑於繼承被繼承人郭萬發之遺產範
圍內與債務人郭源達、周金釵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27,3
03元整及附表序號1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郭源達、周金釵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64,722
元整及附表序號2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三、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郭岱維、郭展佑於繼承被繼承人
郭萬發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郭源達、周金釵連帶負擔。
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源達前就讀台中技術學院(四技)時,邀同債務
人周金釵、被繼承人郭萬發(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就學貸款三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74,729元整,並約定於
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郭源達前就讀台中技術學院(二專)時,邀同債務
人周金釵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合計借
款本金新臺幣64,72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
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 詎債務人郭源達自民國109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92,025元及如附表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周金釵、被繼承人
郭萬發(歿)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六) )嗣查債務人周金釵(兼連帶保證人)、郭岱維、郭展佑
、郭源達(兼借款人)為本案連帶保證人郭萬發(歿)之法定繼
承人,且未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
、1153條之規定,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萬發之遺產範圍內,
對於其所積欠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七) 依約債務人郭岱維、郭展佑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
與債務人郭源達、周金釵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27,303元
整及附表序號1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八)依約債務人郭源達、周金釵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64
,722元整及附表序號2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九)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2.放款借據兩份。3.地院公文乙
份。4.繼承系統表。5. 原始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影本各乙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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