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86號
原 告 侯文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阿漢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陳報之遺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02,444
元,原告請求確認被告侯金源喪失繼承權,並請求分割遺產,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被告侯金源應繼分7 分之1 之價額,加上在
被告侯金源喪失繼承權之情形下,原告所得應繼分6 分之1 之價
額,即應核定為434,090 元(計算式:1402444 ×〔1/7 +1/6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