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5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家誠即張清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柒佰壹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658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清浩即張│民國96年5月1│至清償日止 │年息7% │
│ │175713│家誠 │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清浩即張│民國96年6月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5713│家誠 │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事實及理由
1.相對人於民國92年10月29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萬元
整,約定於97年10月2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7%計付。詎料
,前開借款屢經催討皆未清償,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6
年5月9日止。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
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2.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
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