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561號
SLDV,110,司促,6561,2021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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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5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彥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3,4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110 年度司促字第656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彥喆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45%│
│  │93425 │     │5月0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黃彥喆於民國109 年06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9 年06月11日起至民國112 年
     06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
     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
     05月03日止累計93,425元正未給付,其中93,425元為
     本金;0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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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