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523號
SLDV,110,司促,6523,2021051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5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藍偉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弘勝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宛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啓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40,780 元,及自民國11
  0 年4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7計算之
  利息,暨自110 年4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1/1頁


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