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5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藍偉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弘勝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宛純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啓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40,780 元,及自民國11
0 年4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7計算之
利息,暨自110 年4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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