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70號原 告 呂啟源被 告 呂盛進 曾呂春 呂慶隆 呂美鳳 呂月嬌 呂淑敏 呂素蘭 呂素慧 呂素貞 呂陳清香 王呂玉葉 呂武峰 呂窈如 周和男 周春成 周春金 彭六少 呂福田 彭麗珠 彭麗米 彭麗瑛 彭秋芬 彭雪芬 彭憶君 黃呂美蘭 周春發 周靜瑜 周炘賢 周淑美 周義恭 呂雨農 呂瑞琳 呂婉如 彭孟昱 黃盛 李德新 李金昌 李淑敏 李麗娟 李鈁筠 辛佩羿(呂芳杰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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