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405號
SLDV,110,司促,6405,2021052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4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燕奇 
代 理 人 鄭安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東方旺族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兆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5,000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