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1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智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6,667元,及自民國110 年4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0 年2 月2 日起至民國110 年8 月1 日止,其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110 年
8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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