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0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巫雲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0,733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110 年度司促字第609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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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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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巫雲城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70051│ │4月2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巫雲城於民國93年03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
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意
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3年03月24日起至民國111 年03月24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 採機動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
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4月26
日止累計180,733 元正未給付,其中170,051 元為本
金;9,782 元為利息;9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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