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0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添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玖佰柒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二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
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游添益於民國(下同)109年11月27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約定期限72期並於民國115年
11月27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0.280固
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
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9年12月27日(最後一次
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296,970元
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
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
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
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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