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5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光鹽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子平
人 3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000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16,034 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