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險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504號
SLDV,109,補,1504,2021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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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04號
原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郭宏義律師
      劉素吟律師
被   告 劉玉蓮(Elaine Amber Hubbell)


訴訟代理人 黃偉雄律師
      蔡宜蓁律師
      張鈞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給付人民幣129 萬1,078.29元
及新臺幣(下同)682 萬3,564 元,人民幣部分依起訴時即民國
109 年11月12日臺灣銀行牌告匯率折合為569 萬7,528 元【計算
式:1,291,078.29×4.413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合計1,252 萬1,092 元【計算式:569 萬7,528 元+682
萬3,5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2,264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凱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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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