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股東名簿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389號
SLDV,109,補,1389,2021052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89號
原   告 羅忠文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李佳芳律師
被   告 信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羅忠義 
人           
      羅莉莉 


      羅宏濬 
      羅宏謙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簡勵如律師
      鄒萬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信灃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信灃公司)應將其股東名簿內記載之原告羅忠文
股變更為11,900股,股款新臺幣(下同)11,900,000元;㈡確認
被告羅忠義對信灃公司之6,200 股股東權不存在;㈢確認被告羅
莉莉對信灃公司之300 股股東權不存在;㈣確認被告羅宏濬對信
灃公司之3,400 股股東權不存在;㈤確認被告羅宏謙對信灃公司
之3,400 股股東權不存在。經核,原告訴之聲明第㈠項至第㈤項
,分別請求將羅忠文所有信灃公司股東名簿記載之股份由5,000
股變更登記為11,900股,及確認羅忠義羅莉莉羅宏濬、羅宏
謙名下信灃公司6,200 股、300 股、3,400 股、3,400 股股東權
不存在,則各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信灃公司之股權交易價
值計算。而依中信資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暨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
務所,於民國109 年11月間就信灃公司之股權交易價值出具鑑價
報告(本院卷第433 頁,下稱系爭鑑價報告),係以市場法、資
產法分別評估,最後採取資產法,而因信灃公司所有之土地及建
物明顯增值,經估價後,價值高達369,864,816 元,再加計其他
帳列資產80,239,701元,扣除負債38,272,135元,最後得出公平
價值411,832,382 元,除以總股數27,000股,得出每股公平價值
為15,253.1元,堪認得客觀合理反應每股價值,而可作為本件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基準。原告雖以109 年12月28日陳報狀爭
執不應依系爭鑑價報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理由無非為:羅忠義
曾於108 年間為獨占信灃公司股權而將其持股以買賣為原因轉讓
配偶江美成、女兒羅誼茜,係以每股1,000 元為交易價格;本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19號事件,係以每股1,000 元核算訴訟標的價
額;信灃公司資產負債權有諸多不實(本院卷第477 至479 頁)
。惟查:羅忠義108 年間以買賣為原因轉讓持股予江美成、羅誼
茜,經原告提出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之訴後,渠等業已解除該買賣
契約,有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068號判決可稽,自無由以此認定
客觀合理交易價值為每股1,000 元;他案訴訟如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不拘束本院;原告空言指摘信灃公司資產負債表不實,已
未舉證以實其說,況系爭鑑價報告主要係依其自行鑑定信灃公司
資產之市價而為評估,並非逕依資產負債表(本院卷第399 頁)
所列資產價值為評估,資產負債表之會計評價方式,與系爭鑑價
報告依市場交易價值評價,本可能會有差距,自仍應以反應市場
客觀價值之系爭鑑價報告為準,且信灃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
本無相當交易數量可客觀合理呈現市場交易價值,則系爭鑑價報
告鑑定信灃公司所擁有之資產之客觀價值,作為每股價值的評價
方式,當屬客觀且合理(因為擁有信灃公司全部股權,即等同擁
有其名下所有資產)。為此,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每股15,253.1元
為計算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8,112,620 元【計算式
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4,524 元,扣除原告已繳17
,335元,尚應補繳2,477,18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附表:
┌──┬────┬───────┬────────┬───────────┐
│編號│訴之聲明│請求變更或確認│信灃公司每股實際│ 訴訟標的價額     │
│  │    │之股數    │價值(單位:新臺│(單位:新臺幣/元  │
│  │    │       │幣/元)    │ )          │
├──┼────┼───────┼────────┼───────────┤
│ 1 │  一  │ 6900股   │        │105,246,390元     │
│  │    │(計算式:  │  15253.1   │(計算式:6900×   │
│  │    │11,900-5,000 │        │15253.1=105,246,390)│
│  │    │=6900股)  │        │           │
├──┼────┼───────┼────────┼───────────┤
│ 2 │  二  │ 6200股   │  15253.1   │94,569,220元     │
│  │    │       │        │(計算式:6200×   │
│  │    │       │        │15253.1=94,569,220元 │
│  │    │       │        │)          │
├──┼────┼───────┼────────┼───────────┤
│ 3 │  三  │ 300股    │  15253.1   │4,575,930元      │
│  │    │       │        │(計算式:300×15253.1│
│  │    │       │        │=4,575,930)     │
│  │    │       │        │           │
├──┼────┼───────┼────────┼───────────┤
│ 4 │  四  │ 3400股   │  15253.1   │51,860,540元     │
│  │    │       │        │(計算式:3400×   │
│  │    │       │        │15253.1=51,860,540) │
│  │    │       │        │           │
├──┼────┼───────┼────────┼───────────┤
│ 5 │  五  │ 3400股   │  15253.1   │51,860,540元     │
│  │    │       │        │(計算式:3400×   │
│  │    │       │        │15253.1=51,860,540) │
│  │    │       │        │           │
├──┴────┴───────┴────────┴───────────┤
│上開附表編號1至5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08,112,620元。           │
│(計算式:105,246,390元+94,569,220元+4,575,930元+51,860,540元+   │
│51,860,540元=308,112,620元)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信資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