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9年度,88號
SLDV,109,消債清,88,2021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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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88號
債 務 人 孫志偉 
代 理 人 陳俊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2 項
及第3 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
送達費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2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並扣
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 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預繳7,600 元(計算式:43元×20次×【9 +1 】人-1,000
元=7,6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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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