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272號
SLDV,109,消債更,272,202105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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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72號
債 務 人 高庭熙即李庭熙即李慧娟


代 理 人 楊朝淵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七日十七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 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 生,觀諸同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規定自明。又法院開 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 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 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 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45條第1 項、第1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向法院聲請債 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伊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 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債務人現戶全戶戶籍謄 本(見本院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39號卷,下稱調解卷,第 6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調解卷第12頁至 第13頁)、107至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 調解卷第15頁至第16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見調解卷第14頁)、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調解卷第50頁 )、機車MXA-8736行照(見本院卷第79頁)、金融機構及郵 局之存摺資料(見調解卷第17頁至第19頁,本院卷第23頁至 第30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資料( 見本院卷第36頁)、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 月22日民事陳報狀及附件(見本院卷第70頁至第71頁)、南



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3日(110)南壽保單字 第C1376號函及附件(見本院卷第86頁至第89頁)、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見調解卷第20頁)、債務人 配偶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見本院卷第37頁)、債務人 配偶107至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38頁至第40頁)、債務 人未成年子女107至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52頁至第57頁 )、債務人未成年子女之在學證明(見本院卷第58頁)等為 證,核閱屬實。是債務人目前任職於早午餐店,每月收入約 2萬5,000元(見本院卷第17頁背面),名下尚有機車1台及4 份有效保單,機車目前市值約4萬8,600元(見本院卷第78頁 、第80頁至第81頁),而保單經計算之解約金分別為1萬3,4 96元、2萬2,938元、202元、1萬9,836元,共計5萬6,472元 【計算式:13,496+22,938+202+19,836=56,472】(見 本院卷第71頁、第87頁)。惟債務人負擔之債務依債權人清 冊所載104萬3,482元(見調解卷第10頁),以債務人自陳其 每月可清償5,000元(見本院卷第60頁)計算,至少需約17 年【計算式:1,043,482÷5,000÷12≒17.4】始能清償完畢 ,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 更生,應屬有據。揆諸首開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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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