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36號
原 告 陳建國
原 告 陳英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
被 告 陳建台
陳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民事
訴訟法第210 條:「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
必要得命再開辯論」,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
要,爰裁定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