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36號
TYDV,106,家訴,36,2017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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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36號
原   告 陳建國
原   告 陳英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
被   告 陳建台
      陳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民事
訴訟法第210 條:「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
必要得命再開辯論」,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
要,爰裁定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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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