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9年度,13號
SLDV,109,保險,13,2021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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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13號
上 訴 人  杜雨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柒拾柒萬壹仟壹佰捌拾陸元,應徵裁判費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
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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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