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13號
上 訴 人 杜雨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柒拾柒萬壹仟壹佰捌拾陸元,應徵裁判費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
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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