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97號
聲 請 人 阮憲民(即黃錦蘭之承受程序人)
阮惠敏(即黃錦蘭之承受程序人)
阮惠子(即黃錦蘭之承受程序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程功權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
0 年4 月9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有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 項再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可參。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因原聲請人黃錦蘭於程序中 死亡且未為本院所知,嗣經其繼承人陳報及聲明承受程序, 核與家事事件法第80條第1 項規定相符,致有如主文所示之 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辛旻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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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前之當事人欄記載│聲 請 人 黃錦蘭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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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 請 人 阮憲民(即黃錦蘭之承受程序人) │
│ │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 │ 阮惠敏(即黃錦蘭之承受程序人) │
│更正後之當事人欄記載│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 │
│ │ 阮惠子(即黃錦蘭之承受程序人) │
│ │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 ○0 號│
│ │ 2 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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