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82號
109年度亡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劉其意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宣告劉其意(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失蹤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4 樓臺北市南港區戶政事務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4 日下午12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由劉其意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劉其意出生於00年0 月00日,如 尚生存,現年已95歲,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 榮民服務處所服務照顧之大陸來臺單身退除役官兵,自105 年11月4 日經通報為失蹤人口,迄今仍行方不明,為此聲請 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 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 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等主張失蹤人劉其意自105 年11月4 日失蹤, 生死不明,前經本院裁定准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並已於109 年11月20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 路上,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 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有上開裁定及司法最新動態為證, 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綜上,堪信失蹤人失蹤迄 今已屆滿上開法文所定期間,故聲請人等聲請對失蹤人為死 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失蹤人劉其意於105 年11月4 日失蹤,計至108 年11月 4 日失蹤屆滿3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家事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