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英商福利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Wayne Huang 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4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貳仟捌佰柒拾貳萬零肆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拾玖
萬柒仟貳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
,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