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共有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398號
SLDV,108,訴,1398,2021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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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98號
原   告 湯布院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奇龍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
複 代理人 顏詒軒律師
被   告 林春瑜 
訴訟代理人 鍾信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年七月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10 年5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 於同年5 月28日下午5 時宣判,惟因認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 ,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同年7 月6 日上午11時 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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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