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立凱
王立揚
江品儀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A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