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2號
原 告 韓宗衡
訴訟代理人 許雅婷律師
複 代理人 趙永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韓宗勳
被 告 張誠揚
訴訟代理人 郭富明律師
蔡世祺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何念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