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52號
SLDV,107,建,52,2021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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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2號
原   告 韓宗衡 


訴訟代理人 許雅婷律師
複 代理人 趙永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韓宗勳 
被   告 張誠揚 
訴訟代理人 郭富明律師
      蔡世祺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何念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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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