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3年度,13號
SLDV,103,司執消債清,13,20210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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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債 務 人 郭美伶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壹拾參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郭美伶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 為清算程序之管理人,辦理清算財團中不動產、股票及保單 之變價事宜。經查,管理人就清算財團財產,股票及保單部 分,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以代變價,不動產部分,以公開 拍賣方式進行變價,經3次公開拍賣拍定,有管理人104年度 士清算字第1號卷宗可參。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 、清算債權總額、管理人支出勞力、費用新臺幣21,213元等 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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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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