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0年度,10號
SLDM,110,重附民,10,2021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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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張增溪
      陳珊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
被   告 徐健傑


法定代理人 李裕珍
被   告 林椿貴

法定代理人 林裕庭
被   告 李偉彬


訴訟代理人 周信宏律師
被   告 楊俊傑

      汪暐哲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人於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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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