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 年度聲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崇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崇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崇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8 月、109 年8 月 5 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於108 年11月8 日送監執行,嗣經 法務部於110 年5 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 8 年7 月29日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32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於109 年4 月22日以109 年度審訴字 第22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於109 年4 月16日以109 年度審訴字第13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前開判決確定 後,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96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 年確定,並與前開案件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嗣受刑人於108 年11月22日入監執 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 年5 月24日以法矯署教 字第11001601450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 5 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0145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 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在卷可稽,是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 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禾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