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寬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3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寬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寬豪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