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秦有財
選任辯護人 法扶律師鄭成東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0 年度侵訴字第16號),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秦有財(下稱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 前經本院以其涉犯刑法第221 條第1 項之強制性交罪嫌疑重 大,且被告於偵查中多次經拘提始到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 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0 年3 月17日起執行羈 押。被告雖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10 年度毒聲字第135 號裁定送觀 察、勒戒確定,而被告業經110 年5 月25日開始執行觀察、 勒戒,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 書在卷可參,本院併裁定應自同日起撤銷被告羈押在案,是 本件羈押既經撤銷,即無從再予審酌是否具保。從而,本件 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