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2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巧仁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巧仁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三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宋巧仁前因竊盜等 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羈押原因,於民國 110 年4 月19日裁定准予羈押在案。現被告因另犯強盜等案 件經撤銷假釋,應入監執行殘刑2 年11月26日,並自110 年 4 月30日起執行乙節,有卷附押票、執行指揮書影本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查。 是被告現經執行之有期徒刑刑罰處分,即已達拘束被告人身 自由之目的,本件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既已消滅,應無繼 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裁定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徒 刑之日起即110 年4 月30日起,撤銷羈押。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