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0年度,610號
SLDM,110,審易,610,202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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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6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大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
字第4351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湖簡字第151 號),移由本院刑事普通庭改依通常訴訟程序
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卓大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㈠於民 國110 年2 月8 日9 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 段 000 號杏一醫療用品公司臺北榮總院內門市,乘店員不注意 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之威瑪舒培海藻鈣1 盒(價值新臺幣 【下同】600 元)、Abena 私密潔浴慕斯2 瓶(價值500 元 ),得手後未結帳隨即離去。嗣經告訴人即店長黃絲盈發現 並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遭竊之上開商品已全數 發還告訴人黃絲盈)。㈡於同日9 時32分許,在上址臺北榮 總院內之全家便利商店北榮店內,乘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 竊取貨架上之襪子(3 雙裝)2 包(價值198 元)、金沙巧 克力16入1 盒(價值229 元)、金沙巧克力8 入2 盒(價值 258 元)、金沙巧克力3 入3 條(價值117 元)、Airwaves 牌口香糖4 包(價值316 元)得手後僅結帳1 瓶礦泉水隨即 離去。嗣經告訴人即店長章依瑄當場發現並報警處理,始為 警循線查悉上情(遭竊之上開商品業已全數發還予告訴人章 依瑄),因認被告涉有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被告卓大富業於110 年5 月14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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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