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29號
SLDM,110,單聲沒,29,2021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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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美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 年度調偵字第129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宋美錡於民國108 年間,因違反商標法 案件,經聲請人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在案。惟被告因犯罪獲有新臺幣15,000元之所得,爰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 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 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 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 條之1 亦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09 年度調偵字第 1295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堪以認定。又被告 因違反商標法之行為,而獲有15,000元之所得,嗣並自行繳 納一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復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 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10 年度保管字第38號) 附卷可佐,核其聲請,與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相 符,是聲請人聲請就犯罪所得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 第38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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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