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10年度,16號
SLDM,110,侵訴,16,2021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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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侵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秦有財



選任辯護人 法扶律師鄭成東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提起公訴,其經本院訊問後,僅坦承強制猥褻犯行, 矢口否認強制性交犯行,然有A 女證述、監視錄影光碟、錄 影翻拍照片、驗傷診斷書、A 女受傷照片在卷可憑,被告涉 犯刑法第221 條第1 項之強制性交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偵 查中多次經拘提始到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羈 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 裁定自民國110 年3 月17日起予以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案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向本院借撥執行,本院同意後,前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1 0 年5 月25日起將被告送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附設勒 戒所執行觀察勒戒,有該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 ,則被告既於前開案件中執行,即無逃亡之可能,前述羈押 原因隨之消滅,應自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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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