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8年度,2號
SLDM,108,交重附民,2,202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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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 號
原   告 柯真女

      何語峻
      何董素梅

      何語婕
上四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威駿律師
被   告 許玉芳(阮英貴之繼承人)

      阮士軒(阮英貴之繼承人)

      江金水
      信詠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兼
上 一 人之 陳美蘭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信協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兼
上 一 人之 陳趙靜妤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陳木 
      盧志宏
      盧聰海即真銓材料行

上列被告因107 年度交訴字第7 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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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