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 號原 告 柯真女 何語峻 何董素梅 何語婕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威駿律師被 告 許玉芳(阮英貴之繼承人) 阮士軒(阮英貴之繼承人) 江金水 信詠工程有限公司被 告兼上 一 人之 陳美蘭 住同上法定代理人被 告 信協企業有限公司被 告兼上 一 人之 陳趙靜妤法定代理人 被 告 陳木 盧志宏 盧聰海即真銓材料行上列被告因107 年度交訴字第7 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嫚凌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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