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7年度,6號
SLDM,107,交重附民,6,202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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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陳志豪
      陳和璋
      黃桂香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凃成樞律師
被   告 信詠工程有限公司

      陳美蘭
      陳木 
      盧聰海即真銓材料行

      盧志宏
上列被告因107 年度交訴字第7 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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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