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79號
KLDV,110,補,379,2021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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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7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淞工程有限公司蘇桂宗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
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7,649元及其法定遲
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7,6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倘逾期未補
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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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淞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