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32號
KLDV,110,補,332,2021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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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32號
原 告 北區製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乾龍
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漢陽間請求侵權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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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區製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